近年來房價不斷攀升高價,有部分原因是銀行提供充足融資,讓投資客有機會得以炒房。因此,中央銀行陸續採取相關管制措施,希望銀行能配合。新聞報導指出,今年8月間,中央銀行分別邀請三十多家本國銀行座談,以道德勸說方式,請這些銀行在不影響無自用住宅民眾購屋融資需求,以及業者推動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社會住宅等配合政府政策相關用途,及企業購建自用廠辦等所需之資金前提下,研提未來一年自主管理之不動產貸款具體量化改善方案,改善信用資源過度集中不動產貸款情形。未來央行將定期審視各銀行改善成效,並透過實地查核,督促銀行落實執行改善方案。然而,相關民眾購屋貸款,其實普遍受到很大影響,非如前述新聞所講得如此單純。
政府如此抑制房市投機等行為,目的是希望透過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等的修正實施及管制,能夠達到降低房價效果。但是,號稱史上最嚴的房屋貸款之限貸令,從今年7月起就開始造成銀行對新房貸的緊縮,雖然有政府部門解釋這不是限貸令,但是中央銀行也已經說明相關銀行貸款的管制,是要藉此讓社會大眾相信政府這次打房力道,且會讓房市降溫有感。不過,限貸令所產生的部分後遺症是,大家從事房屋買賣時,若因為貸款問題而引起的契約糾紛該怎麼辦呢?
舉例來說,如果買賣契約針對貸款部份,約定無法於簽約後辦理貸款完成,則是否契約就失效呢?或是對於賣方來說,無法貸款是買方的問題,若不能現金補齊貸款不足之處則是否算違約呢?限貸令所引發的買賣契約爭議問題,目前已經逐漸浮上檯面。預期心理及知道限貸令即將到來,有的房屋買賣契約或許會約定,如果在簽約後特定時間內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則契約就失效而不會有違約責任,這種類似解除條件成就而使得買賣契約失效的情況,算是限貸令之下為保障買方的一種約定方式。依據民法第99條第2項規定:「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這是什麼意思呢?舉例來說:像房屋買賣契約,在原本已經簽立有效之房屋買賣契約,約定若發生某些特定的情況下,則契約就會失效,而所謂特定的情況就是指一種條件的出現,法律術語叫「條件成就」,也就是在這條件成就時,契約自動失效,這就叫「附解除條件的買賣契約」;換句話說,有些人對於銀行貸款緊縮預期心理,也許會要求在契約上加註,若無法向銀行貸款而滿足買賣應付價金之數額時,則契約解除失效,原本所給付的頭款或簽約款,賣方就必須要無條件返還,也不會有違約問題。
事實上,以往仲介提供的不動產買賣契約版本,也許有的內容會載明無法辦理貸款時應以現金補齊,否則視同違約等。而在限貸令的影響下,如此約定內容將可能造成買方貸款成數不足又無法現金補齊時,會有違約風險。此故,因限貸令所造成買方價金給付的爭議,爭議型態繁多不一,買方於簽約前千萬要謹慎評估,若已經發生貸款爭議問題,也務必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像原本有的情況,可以將附條件解除契約的內容寫在契約裡頭,但若聽信仲介說口頭講好也可以,卻未寫明在契約裡頭,之後萬一有不肖仲介為了想盡辦法要讓契約成立,而站在賣方這一邊表示契約沒有記載的都不算數,那買方可能就後悔莫及了!
總之,在限貸令風暴下,相關因為貸款爭議所引發的違約問題,有時不如表面上來得簡單。房屋買賣要辦理貸款的情況下,還是提醒買方於簽約前一定要再三謹慎判斷,對貸款相關約定內容務必確認清楚,以保障自身權益。
ความคิดเห็น